涪陵建筑业协会简讯 (第18期) 取长补短、吸精纳粹 加快涪陵区建筑业发展 ——记涪陵建筑业首次企业管理暨建设工程管理经验交流会的召开 在这枝繁叶茂、万木葱茏的时节,在全区上下积极开展“解放思想,扩大开放,加快发展”大讨论活动的时代背景下, 6月20日,由建协主办的“涪陵区建筑业企业经营管理和建设工程管理经验交流会”在区建委会议中心主会议室隆重举行。本次交流会受到了区建委、区建管处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区建委曾耀鹏主任,区建管处夏纲处长在百忙之中光临指导。此次建筑业经验交流会得到了广大建筑企业和施管人员支持,纷纷积极参与,参会人数创新高达到300多人,涪陵区各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到会。中科建设集团公司被特邀为此次经验交流会主讲单位,他们为了使涪陵建筑施工企业一道共谋发展,不辞辛苦、无私奉献,提供了该企业的内部管理资料供大家分享和借鉴,毫无保留的,把取得成功的先进经验传授给大家。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建筑系的50余名师生代表也受邀到会参加,为同学们能更好的认识实践、了解建筑企业,更加丰富他们的专业知识,促进产、教结合,热爱建筑事业,达到为建筑事业的兴旺发达而更加努力学习提供了又一新的平台。 大会在与会代表热烈的掌声中开幕,会议由建筑业协会秘书长王映荣主持。首先,区建委主任曾耀鹏作了重要讲话,对此次经验交流会给予了“三个肯定”(肯定中科建设集团将走出去发展的先进经验和优秀成果无私奉献给我们企业,与大家共同分享,促进我区建筑业共同繁荣和进步;肯定广大建筑企业有乐于学习的精神,能认真学习,深入思考,并适时将所获取的先进经验和技术融入企业的发展和工程项目的管理之中;肯定建筑业协会为此所做的工作和努力,积极为广大建筑企业学习交流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和优质的服务。),曾主任还明确了涪陵区建筑业“十一五”的任务目标,并对建筑业下一步的工作提出了希望和要求。建管处处长夏纲也在会上作了讲话,对大会表示肯定和支持,并希望以后经常开展类似的、有益的经验交流会。随后,中科代表团共五人分别深入、详尽的介绍、交流了该企业在经营管理和工程项目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制度、措施和方法。与会人员听得津津有味,不时的报以热烈的掌声。协会还邀请了协会会员、协会建筑工程保险顾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总经理唐川对建筑工程保险工作的意义和目的以及投保方法,如何用相同的保金达到最佳的投保范围及系列疑难问题进行了详细讲解,受到了大家的欢迎。 通过本次经验交流会,促进了企业互学互利,互通有无,取长补短,吸精纳粹,共同进步;增进了企业间相互了解,互帮互助,信任支持;增强了建筑业凝聚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实现共同发展,共同把企业做大做强的目的。 整个会议持续一天,在热情、融洽的氛围中结束,与会代表意犹未尽。得到了广大建筑企业和与会代表的高度评价。协会将在今后多举办类似的经验交流会,坚持“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工作主题,为加快涪陵区建筑业的发展而继续努力!
※ ※ ※ 一个建筑老板对灾后重建的警告 编者按:今年5月的四川汶川大地震,特别是学校教学楼的垮塌给我们上了一堂警示教育课;许多如花的生命瞬息凋零。给我们以无尽的沉思和沉痛的教训。文中这位“建筑老板”所说的正是协会所想的。希望我们的建筑企业应该用“良心”去建设每一个工程项目,拒绝“豆腐渣工程”、“黑心工程”。我们要不断提高建筑质量和建筑工艺,造出高质量、高品质的“民心工程”,造福人民、造福后代。转载此篇文章的目的愿我们各位项目承建人有所重视和启迪。 作者认识一个建筑企业的老板,他也力争要分灾后重建一杯羹。我问他:“这次地震中,一些地方倒塌最多的建筑是学校,大批学生死不瞑目。你是否相信这些建筑都是‘豆腐渣工程’?” 他回答得很干脆:“倒塌楼房的预制板中没有一根钢筋,这还用问吗?别说我是搞建筑的,就是傻瓜也看得一清二楚!” 我说:“那你们在灾后重建中一定要引以为戒,自觉杜绝‘豆腐渣工程’啊!” 他惨然一笑:“实话告诉你,难啊……” 我大吃一惊:“这是灾后重建,你们还要建‘豆腐渣’!就不怕遭报应吗?” “报应?地震就是报应!但是除了地震,又有谁来报应?”他说,降低抗震标准是建筑开发行业的“潜规则”,从建筑商、开发商、业主单位到一些参与规划、开发、招投标、建设、监理的人员,往往对此都心照不宣,只要把各个环节都“打点”到位,就不会有人追究。 他担心,灾后重建中的“豆腐渣工程”可能更多。一是因为大规模、大面积的建设项目需要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完成,规划、招投标、监理等环节任务更紧张,工作量更大,监管的难度必然更大,这样一来,建筑商、开发商建“豆腐渣”的风险反而更低。其二,建筑商、开发商很清楚,一个地方发生大地震的概率很低,同一个地方短期内重复发生大地震的可能性更低。基于这个判断,一些建筑商、开发商大搞“豆腐渣”只会更加肆无忌惮,更加心安理得…… 他的分析在逻辑上无懈可击,又符合建筑开发行业的实际情况。天哪,太可怕了。我绝望地问:“难道就一点儿办法也没有了吗?” 他表情轻松了一些:“办法也不是没有,关键是敢不敢动真格。” 他说,记得九八年抗洪的时候,江西九江长江大堤轰然坍塌,朱镕基总理大骂这个大堤是“豆腐渣工程”、“王八蛋工程”,但事后并没听说有人被追究责任。今年年初南方雪灾,通信过程中也暴露出一批“豆腐渣”,但也没听说要追究责任。非惩前不能毖后,这一次,如果不想在灾后重建中出现更多“豆腐渣”,必须先严惩地震中暴露“豆腐渣”,舍此别无他法…… (来源:珠江晚报) 协会动态 ★ 近日协会就建筑施工企业执行的《重庆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了广大建筑企业的意见,广大建筑企业均对上述文件的目的、意义和作用给予肯定,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具体疑难问题反应强烈:一是企业在承建工程时,要缴纳意外伤害保险,民工工资保证金和质保金等,且垫资建设现象较为普遍。在这种情况下还要缴纳一笔较大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无疑加重了企业负担,不利于企业发展;二是根据该文件,总承包企业对安全风险负总责,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只是承担分包作业,不应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三是一些没有开展工程业务和在外地施工的企业也要缴纳等等。为此协会代表建筑施工企业针对这些问题向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和建议,吁请解决。 ★ 为了关爱和丰富农民工的业余文化生活,6 月16日区建委、区总工会与区建协联合开展对在建项目工程的农民工和施工管理人员免费放映电影送温暖活动。得到了各在建工程项目部的积极响应,现已有多个项目部表示有意参加这次活动。 ★ 为了更好的引导和推动我区建筑业全面发展,完善和发展企业经营管理新的模式、建立与国际接轨现代化企业制度,转换认识、开拓视野,努力提高和达到与国际建筑业发展相适应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经协会第二届五次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区建委同意,继去年成功组织赴欧考察后,协会拟再次组织一批自愿参加的企业高管人员到美国纽约、华盛顿等七州市考察、学习,由协会组织独立成团,目前此项活动正在报名登记阶段,总人数拟控制在25个单位,30人范围内。愿意参加的请与协会联系、咨询。 ★ 近期,由我会向市建协推荐参评市级“巴渝杯优质工程”奖的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金科•廊桥水岸18号楼、金科•绿韵康城17号、18号楼和金科•天湖美镇31号楼以及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金科•廊桥水岸3号、4号楼共4个工程项目已通过网上公示获得肯定。 行业动态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明确建筑施工企业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求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适用本办法。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等。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规定:民用建筑能效水平安装评测结果,划分为5个等级,并以“星”为标志。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分两个阶段进行,一是建筑能效理论值。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根据工程设计、施工情况,提出该建筑的建筑能效理论值。二是建筑能效实测值。建筑项目投入使用一定期限内,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有关建筑能效测评单位对该项目的采暖空调、照明、电气等能耗情况进行统计、监测,获得建筑能效的实测值。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申请及发放分两个阶段进行,一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筑能效理论值核发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二是建筑项目取得建筑能效实测值后,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申请更新能效评测标识。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筑能效实测值核发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建筑所有权人应将获得的能效测评标识在建筑物明显位置张贴。 法律知识之窗 一、因发包方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如何确定其赔偿范围? 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违约,守约方在解除合同时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其违约造成的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司法实践中如果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方赔偿的范围包括:已完成工程工程款、机械闲置费、停工人工费、剩余建筑材料费、乙方订购建筑材料已付订金、进退场、搬迁费等费用。这些费用都是承包人的实际损失,因此可以要求赔偿。对于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依照《合同法》第113条确定的完全赔偿原则,理论上可以主张,但在确定可得利益范围时应该注意:可得利益只能是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润,而不是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工程价款。关于可获得利润数额的确定,依赖于承包人的举证。 二、开发商以房屋抵工程款,建筑商风险何在? 施工中开发商在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无力支付工程款时,往往提出以房屋抵工程款的要求。建筑商为了保全工程款,也倾向于接受此方案。对此类方案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以期我们建筑企业能防范此类风险。 1、案例基本情况 2003年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某住宅小区工程项目,工程暂估价壹亿壹仟万元,工程款据实结算。施工中房产公司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累计已达两千多万。由于房产公司为了能够按期完工,提议将在建的部分商品房折价出售给建筑公司抵扣工程款。 2、法律风险分析 该方案中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和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以房抵款,实际上是房产公司将商品房售出,以所得价款支付工程款的简化形式。从法律角度分析,建筑公司在该方案中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由于本案中工程尚未竣工,房产公司折抵给建筑公司的商品房属于期房,所签合同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房产公司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签订的预售合同系无效合同,而且建筑公司也无法到房管局备案,其权益难以保护。 (2)建筑公司需要审查该商品房是否为银行设置了抵押权。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因此,如果存在抵押权,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将会使建筑公司难以现实的获得房屋所有权。 (3)建筑商以房抵工程款目的不是获得房屋所有权,而是通过出售商品房获得现金。现实中,为了避免繁琐的过户手续和交易税费,建筑商通常并不要求房屋过户,而是委托开发商或销售公司销售房屋,并由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将收到的销售款返还给建筑商。这种操作模式虽然比较简单,但是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如果建筑商买的是期房,则存在着期房再转让受限的法律问题。如果建筑买的是现房,则存在房屋未经过户,建筑商委托他人销售商品房的效力问题。同时,如果开发商不诚信,未将收到的销售款支付给建筑商,则建筑商将面临着很大的风险,钱财两空。 (4)另外一个很大的风险是,如果达成以房抵款协议,则视为双方重新达成还款协议,还款期限视销售情况而定,建筑商难以再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表扬与批评专栏 ★ 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涪陵电信枢纽楼工程,自2005年以来,未落实劳务费用“月结季清”制度,长期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在建设单位已基本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仍然拖欠民工工资。激发该项目部木工班组10余名民工在涪陵电信公司围堵该公司大门,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 长寿曙光爆破有限公司分包重庆蓬威石化位于涪陵区龙桥镇的60万吨PTA场平爆破施工,由于该公司与总承包公司在工程量上存在较大争议,经协调,总承包公司同意先行支付20万元优先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但长寿曙光爆破有限公司拒不服从协调,并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强行要求解决工程量的争议问题。该公司承包人张金全组织20余名民工集体访涪陵区清欠办,并在此滞留一夜,导致清欠办办公室部分办公用品丢失,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 涪陵三兴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翔正丽湾C栋工程,原项目经理张光银及其妻等人采取跳楼、爬塔吊等“不法讨薪”行为讨要工程款,造成了极为严重的负面影响。 ★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在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资格证复审中,发现王小容等三人的起重机械资格证书为假证,编号如下:王小容,编号12006641,起重机械操作指挥。周江林,编号12002016,起重机械操作指挥。冉文,编号22005276,起重机械操作指挥。以上三人证书作废。 各建筑施工企业深刻吸取以上事件的教训,积极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特别是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切实贯彻“月结季清”制度;对于办理、使用假证的应严肃处理,招工用工时详细核对,杜绝上述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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