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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西部12省市区和省会城市建筑业协会2003年9月成都会议作出决定,由重庆市建筑业协会主办、西部其他省区和省会城市建筑业协会联办《西部建筑业》杂志。 第二条 为了加强对《西部建筑业》杂志社工作的领导,发挥《西部建筑业》杂志在西部建筑业改革开放和发展中的宣传指导作用,西部12省市区和省会城市建筑业协会2004年3 月重庆联谊会研究决定,成立《西部建筑业》杂志编委会,并制定编委会章程。 第三条 《西部建筑业》杂志编委会是《西部建筑业》杂志社重大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四条 编委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和国家有关新闻宣传和报刊管理的政策法规为依据,以促进西部建筑业改革开放和健康发展为目标,把《西部建筑业》杂志办成立足西部建筑业,宣传西部建筑业,服务西部建筑业,交流行业经验,传递行业信息的舆论阵地。 第二章 职能及任务 第五条 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新闻宣传、报刊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加强对杂志社重大工作的领导,把握杂志社正确的新闻舆论导向,确保杂志社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第六条 认真研究和决定杂志社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沟通杂志社与西部12省市区和省会城市建筑业协会及西部建筑业之间的联系。 第七条 编委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主要内容是: (一)讨论审定杂志社的编辑工作方针,对杂志社的编辑工作提出意见和要求; (二)听取杂志社总编辑执行编委会决定和杂志社主要工作情况报告; (三)听取杂志社的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四)讨论研究杂志社其它有关工作。 第三章 成员 第八条 编委会成员由以下方面的人员组成: (一)西部12省市区建筑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二)西部11省区省会城市建筑业协会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杂志社总编辑。 第九条 编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编委若干名。具体人选根据西部12省市区和省会城市建筑业协会推荐,经编委会一届一次会议讨论确定。 第十条 编委会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编委会成员在任期内如因工作变动,所在省市区和省会城市建筑业协会应及时推荐替补人选。 第十一条 编委会成员的权利: (一)参与杂志社重大工作的决策,并享有表决权; (二)指导、监督杂志社的工作,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享有杂志社为编委会成员提供的有关服务; (四)对本省市区(市)的建设成就、典型经验和重要工作、重大项目、庆典活动以及建筑业的发展等宣传报道提出要求和建议。 第十二条 编委会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编委会章程,执行编委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编委会的各项活动,完成编委会交办的任务; (三)指导、关心杂志社的工作,支持杂志社发展; (四)做好所在省市区(市)各类稿件的撰写及组织工作; (五)做好所在省市区(市)建筑业协会办刊经费的督促交纳工作,确保办刊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经编委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生效,并印发编委会各成员执行。 |
2006年07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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