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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建筑业》杂志编委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西部12省市区和省会城市建筑业协会2003年9月成都会议作出决定,由重庆市建筑业协会主办、西部其他省区和省会城市建筑业协会联办《西部建筑业》杂志。
    第二条  为了加强对《西部建筑业》杂志社工作的领导,发挥《西部建筑业》杂志在西部建筑业改革开放和发展中的宣传指导作用,西部12省市区和省会城市建筑业协会2004年3 月重庆联谊会研究决定,成立《西部建筑业》杂志编委会,并制定编委会章程。
    第三条  《西部建筑业》杂志编委会是《西部建筑业》杂志社重大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四条  编委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和国家有关新闻宣传和报刊管理的政策法规为依据,以促进西部建筑业改革开放和健康发展为目标,把《西部建筑业》杂志办成立足西部建筑业,宣传西部建筑业,服务西部建筑业,交流行业经验,传递行业信息的舆论阵地。
  
第二章  职能及任务
     第五条  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新闻宣传、报刊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加强对杂志社重大工作的领导,把握杂志社正确的新闻舆论导向,确保杂志社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第六条  认真研究和决定杂志社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沟通杂志社与西部12省市区和省会城市建筑业协会及西部建筑业之间的联系。
    第七条  编委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主要内容是:
  (一)讨论审定杂志社的编辑工作方针,对杂志社的编辑工作提出意见和要求;
  (二)听取杂志社总编辑执行编委会决定和杂志社主要工作情况报告;
  (三)听取杂志社的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四)讨论研究杂志社其它有关工作。
        
第三章  成员
    第八条  编委会成员由以下方面的人员组成:
   (一)西部12省市区建筑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二)西部11省区省会城市建筑业协会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杂志社总编辑。
 第九条 编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编委若干名。具体人选根据西部12省市区和省会城市建筑业协会推荐,经编委会一届一次会议讨论确定。
    第十条  编委会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编委会成员在任期内如因工作变动,所在省市区和省会城市建筑业协会应及时推荐替补人选。
    第十一条 编委会成员的权利:
     (一)参与杂志社重大工作的决策,并享有表决权;
     (二)指导、监督杂志社的工作,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享有杂志社为编委会成员提供的有关服务;
     (四)对本省市区(市)的建设成就、典型经验和重要工作、重大项目、庆典活动以及建筑业的发展等宣传报道提出要求和建议。
    第十二条  编委会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编委会章程,执行编委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编委会的各项活动,完成编委会交办的任务;
  (三)指导、关心杂志社的工作,支持杂志社发展;
  (四)做好所在省市区(市)各类稿件的撰写及组织工作;
    (五)做好所在省市区(市)建筑业协会办刊经费的督促交纳工作,确保办刊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经编委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生效,并印发编委会各成员执行。

2006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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