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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管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完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制度,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长效机制,加快企业诚信机制的建立,在维护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107号)有关规定,针对市管建设工程项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保障金的缴纳方式
(一)保障金缴纳方式分为按单项工程缴纳或按限定额度缴纳两种方式。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可自愿选择一种方式缴纳。
(二)选择按单项工程缴纳保障金的,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选择限定额度缴纳保障金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按下列标准自行申报(一年申报一次),实行一年一次性缴纳,自缴纳之日起一年内承接的所有市管工程项目不再缴纳保障金。具体标准为:
1、建设单位:一级开发企业500万元,二级开发企业300万元,三级开发企业及其它建设单位200万元。
2、施工企业:特级资质500万元;一级资质300万元;二级资质200万元;三级及其它资质100万元。
二、保障金的缴纳和退还管理程序
保障金的缴纳和退还管理程序仍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劳社发[2005]46号)规定执行。其中,按限定额度缴纳保障金的单位退款时还须提供经市质监总站确认的该单位所有市管项目已竣工验收的确认书和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证明材料。
三、保障金的动态监管措施
(一)按单项工程或按限额缴纳了保障金的单位,针对新的市管工程项目需要缴纳保障金时,凡在此之前一年内未发生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可申请减免50%的保障金;在此之前二年内未发生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可申请减免80%的保障金;在此之前三年内未发生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可申请免缴保障金。
(二)享受减免保障金的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拖欠行为造成群访、集访、农民工闹事等不良事件的,除应在规定(或协商)的期限内付清拖欠款项之外,相应保障金按未减免前的标准的2-3倍进行追缴,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工程停工。
(三)对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被列入不良行为企业名单的单位,除增加缴纳保障金外,还将视其情节,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投标资格等处罚,同时对相关负责人的从业资格进行限制,情节严重的,直至取消其从业资格。
(四)不良行为记录时限为一年,一年期满后,企业可申请申请撤销处罚和摘牌。经市建委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实,企业在一年之内确无拖欠记录后,由市建委撤销其不良行为记录。
四、其它
(一)市建委(市清欠办)负责建立不良行为企业台帐,并定期公布。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意见发布之前颁发的相关文件继续有效,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007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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