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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管理权限的通知

 

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建设行政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充分发挥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建设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发证及岗位证书复检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性中心城市的决定》(渝府令第200号)和《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执政为民、服务发展”整改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建发〔2006〕255号)的有关规定,决定调整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管理权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中级工及以下等级的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核发权限
    将原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普工、初级工、中级工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特种作业人员除外)调整为由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培训鉴定计划到市建设岗位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市岗培中心”)领取初、中级《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空白证书,在培训、鉴定完成后15日内,将鉴定合格人员名单、考核鉴定情况等材料送市岗培中心备案,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登记的备案号编号并打印。市岗培中心负责核发特种作业人员和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指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加盖“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专用章”红印和钢印后有效。对建设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由具有社会力量办学许可、收费许可及具备相应条件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承担。
    二、调整继续教育和岗位证书复检权限
    持证上岗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继续教育每两年不少于一次。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的有关能力标准、继续教育内容,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相关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考试由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为确保质量,考试内容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试题库中抽取,考试成绩由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录入岗位证书,送市岗培中心备案。
    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以下合称“岗位证书”)复检,复检结果送市岗培中心备案。三、为确保培训、鉴定质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完善对培训、鉴定机构的评估、考核办法,并将培训、鉴定质量作为主要评估、考核指标。
    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做好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核发、继续教育和岗位证书复检工作,及时备案,每半年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核发、继续教育和岗位证书复检的实施情况。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与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衔接工作,并加强对培训、鉴定机构及培训、考试、鉴定、证书核发、继续教育、证书复检等工作的检查、指导、服务、协调,确保权限调整后,相关岗位培训、证书核发及证书复检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对违反本通知和相关文件规定,乱发证、乱复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收回相关权限,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建设行业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焊工、架子工、工程爆破工、建筑电工、电梯安装维修工、工程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工、建筑起重机操作工、建筑起重机安装工、塔式起重机操作工、塔式起重机拆装工、塔式起重机指挥工、桥式起重机操作工、玻璃幕墙工等。

2007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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